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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德福与灵川县潭下镇砖塘村委东边村、董贱付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灵民初字第789号 原告董德福。 被告灵川县潭下镇砖塘村委东边村。 住所地灵川县潭下镇砖塘村委东边村。 担任人董贱付,村长。 被告董贱付。 原告董德福诉被告灵川县潭下镇砖塘村委东边村、董贱付经济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灵民初字第789号

原告董德福

被告灵川县潭下镇砖塘村委东边村。

住所地灵川县潭下镇砖塘村委东边村。

担任人董贱付,村长。

被告董贱付。

原告董德福诉被告灵川县潭下镇砖塘村委东边村、董贱付经济补救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讯员韦悠远独任审讯,于2015年7月21日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书记员张小春负责法庭记载。原告及被告到庭加入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1月,灵川县青狮潭镇三合村委修建石洞到唐家尾村道须占用潭下镇砖塘村委东边村部分村民的山场和水淹部分土地。三合村委干部与东边村村民协商商定:按占用山场面积每亩补救30000元、水淹面积每亩补救2000元的标准向东边村部分村民停止补救。原告被占用山场面积为0.375亩、水淹面积为1.545亩,水淹部分面积补救款应扣除村提留10%,原告合计应获得补救款14031元。三合村委主任蒋章顺于2012年11月15日将东边村村民补救款合计86266元转入被告董贱付(被告过后任东边村副村长)公家账户,被告董贱付收到补救款后陆续将补救款发给村民,却以种种理由不发放原告应获补救款14031元。经原告多次催索及镇政府指导多次做协调任务,被告董贱付仍未支付该款。故,原告申请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土地补救费1403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对其陈述理想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实原告的身份情况;2、砖塘村委会出具证实一份,证实2015年被告被村民选举为东边村村长的理想;3、三合村委修路实践占用东边村村民土低空积及补救明细表一份,法制,证实原告因修路被占用山场、水淹部分土低空积的情况;4、东边村补救费发放花名册一份,证实原告应获补救款14031元的理想;5、定期贷款历史明细查问单及考查笔录共二份,证实三合村委主任蒋章顺将东边村村民补救款86266元转入被告个体账户的理想;6、户籍登记证实一份,证实被告的身份情况;7、潭下镇人民政府出具证实一份,证实原告持有的《林权证》权属分明,与本村村民无山场权属纠纷的理想。

被告辩称:根据东边村补救费发放花名册记录,原告的经济补救款为14031元。因原告与本村村民山场有纠纷,故被告未发放14031元补救款给原告。待山场纠纷解决分明后,被告会及时发放补救款14031元给原告。

被告对其分辩在举证期限没有提供证据。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1、讯问笔萍一份,证实三合村委主任蒋章顺将东边村村民补救款86266元转入被告个体账户以及被告未及时发放原告应获补救款14031元的理想;2、定期贷款历史明细查问单(查问时间:2015年7月3日)一份,证实三合村委主任蒋章顺将东边村村民补救款86266元转入被告董贱付个体账户以及被告董贱付个体账户余额情况。

通过闭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5、6、7切实性无异议。本院以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切实、主观且与本案具无关联性,故对上述证据效能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案件理想的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4系复印件,但所证实的内容与本院查明理想分歧,对该证据效能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对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1、2无异议,对该证据效能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全案证据和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法律理想:2011年11月,灵川县青狮潭镇三合村委修建石洞到唐家尾村道占用了潭下镇砖塘村委东边村部分村民的山场面积合计1.5463亩、水淹部分面积合计19.9393亩。灵川县青狮潭镇三合村委与潭下镇砖塘村委东边村商定,占用村民山场面积经济补救款为30000元/亩、水淹部分面积为2000元/亩。其中占用原告山场面积0.375亩、水淹部分面积1.545亩,原告应获经济补救款为14031元(0.375亩x30000元/亩+1.545亩x2000元/亩x90%)。2012年11月15日,时任灵川县青狮潭镇三合村委主任蒋章顺将占用潭下镇砖塘村委东边村部分村民土低空积的经济补救款合计86266元转入时任东边村副村长被告董贱付的个体账户。被告董贱付收到经济补救款便按照东边村补救费发放花名册,将水淹部分面积经济补救款扣除村提留10%后,陆续将经济补救款发放给村民,但被告董贱付以原告与本村村民山场存在纠纷为由拒不发放原告应获经济补救款14031元。经原告多次催索及潭下镇人民政府多次组织双方协商,被告董贱付仍未支付该款。故,原告申请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被占土地补救费1403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在诉讼进程中,被告董贱付将原告应获经济补救款14031元交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持有的《林权证》权属分明,与同村村民并无山场权属纠纷。

本院以为,承包地被依法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救。灵川县青狮潭镇三合村委与灵川县潭下镇砖塘村委东边村商定对因修路被占土地的村民停止补救,且与被占地村民达成分歧意见。灵川县青狮潭镇三合村委及时将占用灵川县潭下镇砖塘村委东边村村民部分山场及水淹面积经济补救款转入被告董贱付个体账户,灵川县潭下镇砖塘村委东边村应及时将该款发放给本村村民。故,原告诉请被告灵川县潭下镇砖塘村委东边村支付经济补救款14031元,合乎无关法律规则,本院予以反对。被告董贱付作为被告灵川县潭下镇砖塘村委东边村的村长,其不支付原告应获经济补救款14031元属于职务行为,其不应当承担支付责任,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董贱付支付其经济补救款于法无据,本院不予反对。被告董贱付提出因原告与本村村民山场存在纠纷,故不发放经济补救款14031元给原告的抗辩意见,与本院查明的理想和无关法律不符,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实用法律效果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决如下:

一、被告灵川县潭下镇砖塘村委东边村支付原告董德福经济补救款14031元;

二、采纳原告董德福的其余诉讼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实用繁难顺序审理当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灵川县潭下镇砖塘村委东边村累赘。

上述寒暄款项,工作人应于本案裁决发作法律效能之日起十日内实行终了。逾期则应加倍支付延期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权益人可在本生效裁决确定的实行期限最后一日期二年内,向本院或许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富所在地人民法院央求执行。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15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七星支行高新支行),法学,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被动撤回上诉解决,本裁决即发作法律效能。

代理审讯员 韦 遥 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