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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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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宏、董德福、伍宏胜诉裴渊、安徽宏达铸业有限公司、泾县君华废品收购有限公司、裴文汉、汪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2015)泾民一初字第01052号 原告:黄先宏,男。 原告:董德福,男。 原告:伍宏胜,男。 上述三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吴梦勤,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渊,男。 被告:安徽宏达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和林,执行董事。 被告:泾县君华

(2015)泾民一初字第01052号

原告:黄先宏,男。

原告:董德福,男。

原告:伍宏胜,男。

上述三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吴梦勤,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渊,男。

被告:安徽宏达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和林,执行董事。

被告:泾县君华废品收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和林,执行董事。

被告:裴文汉,男,系被告裴渊、汪和林之子。

被告暨被告裴文汉的委托代理人:汪和林(曾用名汪和玲),女,系被告裴渊妻子。

原告黄先宏、董德福、伍宏胜诉被告裴渊、汪和林、安徽宏达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泾县君华废品收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华公司)、裴文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齐军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先宏、董德福、伍宏胜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吴梦勤,被告暨被告宏达公司、君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裴文汉的委托代理人汪和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裴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黄先宏、董德福、伍宏胜诉称:2014年4月23日,裴渊、汪和林因需资金周转,向黄先宏、董德福、伍宏胜借款人民币355万元,并承诺如逾期还款,则按借款金额的30%承担违约责任,上述借款由宏达公司、君华公司、裴文汉提供担保。借款当日,裴渊、汪和林向黄先宏、董德福、伍宏胜出具借条一张,黄先宏、董德福、伍宏胜于当日向宏达公司转账人民币355万元,裴渊后来归还了350万元,余款5万元至今未予偿还。黄先宏、董德福、伍宏胜现要求裴渊、汪和林立即归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要求宏达公司、君华公司、裴文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裴渊、汪和林、宏达公司、君华公司、裴文汉承担。

裴渊无答辩。

宏达公司、君华公司、裴文汉、汪和林在庭审中辩称:对黄先宏、董德福、伍宏胜的起诉没有意见。

黄先宏、董德福、伍宏胜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举证,经宏达公司、君华公司、裴文汉、汪和林质证如下:

1、黄先宏、董德福、伍宏胜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黄先宏、董德福、伍宏胜的身份情况。宏达公司、君华公司、裴文汉、汪和林无异议。

2、借条、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网上转账汇款电子回单”,安徽宏星贸易有限公司证明各1份,证明裴渊、汪和林向黄先宏、董德福、伍宏胜借款350万元,但黄先宏、董德福、伍宏胜实际汇出借款355万元,后来裴渊还款350万元,尚欠借款5万元,并由宏达公司、君华公司、裴文汉对借款进行担保的事实。宏达公司、君华公司、裴文汉、汪和林无异议,认为实际汇款时是多汇了5万元。

宏达公司、君华公司、裴文汉、汪和林向法庭举证,经黄先宏、董德福、伍宏胜质证如下:

1、汪和林、裴渊、裴文汉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汪和林、裴渊、裴文汉的身份情况。黄先宏、董德福、伍宏胜无异议。

2、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裴渊、汪和林系夫妻关系。黄先宏、董德福、伍宏胜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黄先宏、董德福、伍宏胜所举证据1、2,宏达公司、君华公司、裴文汉、汪和林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经庭审质证,宏达公司、君华公司、裴文汉、汪和林所举证据1、2,黄先宏、董德福、伍宏胜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