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宾民一初字第1766号 原告陈峰,居民。 委托代理人磨良建,宾阳县黎塘镇法律效劳所法律效劳任务者。 被告覃秀梅,农民。 被告刘振,居民。 原告陈峰诉被告覃秀梅、刘振官方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讯员韦松君、代理审讯员俸梓烨、人民陪审员颜学文组成合议庭,由韦松君负责审讯长,书记员黄钟初负责法庭记载,于2015年1月26日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陈峰及其委托代理人磨良建到庭加入诉讼,被告覃秀梅、刘振经本院布告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峰诉称,原告与被告覃秀梅是冤家关系,2013年2月28日,被告覃秀梅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于当日亲笔写了一张借条给原告,借款期限定于2013年10月27日出借。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也不接原告电话。原告以为,被告不守信义,不按时出借原告借款,侵害了原告的非法权力。另外,被告覃秀梅与被告刘振系夫妻关系,该借款是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时期发作,应视为两被告的夫妻独特债务。由于,为保护原告的非法权力,特起诉至法院,申请法院裁决:一、两被告出借原告50000元欠款,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给原告;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累赘。 原告陈峰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实原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覃秀梅身份证及借条一份,证实被告覃秀梅的身份情况及其于2013年2月28日向原告借款的理想;3-人员基本信息表,法学,证实被告刘振的身份情况;证据4-结婚登记央求书,证实该借款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时期的借款。 被告覃秀梅、刘振没有提出问难,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考查被告刘振的父亲刘汉乾的笔录及宾阳第一水泥厂出具的证实。 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本案庭审中,被告覃秀梅、刘振列席,没有对原告陈峰提供的证据停止质证,视为其坚持质证的权益。关于原告陈峰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审查,证据1-4的内容切实、起源非法且与本案理想具无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被告覃秀梅与被告刘振系夫妻关系,原告陈峰与被告覃秀梅是冤家关系。因覃秀梅做生意资金周转艰巨,于2013年2月28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条载明:“今借到陈峰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整)定于2013年10月27号还清,借款人:覃秀梅,2013年2月28日。”当日,原告陈峰将50000元现金给了被告覃秀梅。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能依约实行还款工作,因此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求。 本院以为,一、对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能否非法的效果。非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维护,本案中,原告陈峰与被告覃秀梅之间签署的官方借贷合同系双方切实意思示意,亦未违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则,被告覃秀梅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认定双方签署的合同非法有效,被告覃秀梅应当依照双方的商定实行还款工作;二、对于被告刘振能否负有还款责任的效果。因为被告覃秀梅与被告刘振系夫妻关系,被告覃秀梅虽以个体名义向原告陈峰借款,但借款是在被告覃秀梅与被告刘振夫妻关系存续时期发作,且被告刘振不到庭应诉,也未可以提供证据证实该债务是被告覃秀梅的个体债务或许该债务未用于家庭独特生存,故被告覃秀梅所负债务依法应按夫妻独特债务解决,被告刘振对该债务应负独特出借责任。三、对于逾期利息的计付效果。因为原、被告未对逾期利息停止商定,故逾期利息的支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原告要求依照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4倍计算逾期利息,本院不予反对。综上所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婚姻法﹥若干效果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则》第二条的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覃秀梅、刘振独特出借原告陈峰借款本金50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自2013年10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至本案生效裁决规则的实行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止); 二、采纳原告陈峰的其余诉讼申请。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覃秀梅、刘振累赘。 上述寒暄款项,工作人应于本案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实行终了,逾期不实行,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利息。权益人可在本案生效裁决规则的实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富所在地法院央求执行。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央求的,则按被动撤回上诉解决。 审 判 长 韦松君 代理审讯员 俸梓烨 人民陪审员 颜学文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钟初 附本案实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公民之间非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依照商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商定或许商定不明白,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能随时返还;存款人可能催告借款人在正当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依照商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依照商定或许国度无关规则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婚姻法﹥若干效果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时期夫妻一方以个体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益的,法学,应当依照夫妻独特债务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主张,由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主观缘由不能自行搜集的证据,或许人民法院以为审理案件需求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考查搜集。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顺序,片面地、主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许未经法庭容许中途退庭的,可能列席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申请所依据的理想或许反驳对方诉讼申请所依据的理想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实。 没有证据或许证据无余以证实当事人的理想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