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3902号 原告郭华。 委托代理人李占勇。 委托代理人蒋自立。 被告河南德实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郡范。 被告马郡范。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华诉被告河南德实实业有限公司、马郡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预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安淑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刘鑫苗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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