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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天地物流有限公司与陆燕玲屋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兴民一初字第1625号 原告:广西大天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 法定代表人:罗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颖健,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燕玲。 案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兴民一初字第1625号

原告:广西天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

法定代表人:罗申,法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颖健,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燕玲。

案由:屋宇租赁合同纠纷

实用顺序:繁难顺序(√)个别顺序()

立案时间:2015年11月24日

待裁事项:原告央求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773元,财富顾全费1303元,法制,由原告广西大天地物流有限公司累赘。

审讯员  农慧兰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