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兴民一初字第1625号 原告:广西大天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 法定代表人:罗申,法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颖健,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燕玲。 案由:屋宇租赁合同纠纷 实用顺序:繁难顺序(√)个别顺序() 立案时间:2015年11月24日 待裁事项:原告央求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773元,财富顾全费1303元,法制,由原告广西大天地物流有限公司累赘。 审讯员 农慧兰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