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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忠辉与朝阳环通集团物流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2
摘要: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1959号 原告范忠辉,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 被告朝阳环通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 法定代表人查恩来,总经理。 原告范忠辉诉被告朝阳环通集团物流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1959号

原告范忠辉,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

被告朝阳环通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

法定代表人查恩来,总经理。

原告范忠辉诉被告朝阳环通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通物流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晓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忠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环通物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忠辉诉称,2008年4月22日原告购买解放牌货车一辆,发动机号XXXXXXXX,车牌号为辽N×××××,挂靠在被告环通物流公司名下,车辆贷款是以我哥范忠廷的名誉,现实际由原告全部偿还完毕。请求确认该车所有权人为原告,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环通物流公司未到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末,原告购买解放牌货车一辆,发动机号XXXXXXXX,以范忠廷名誉在朝阳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办理了贷款,此车挂靠在被告处营运并于2008年5月6日在朝阳公安局交警支队所有权人登记时登记在被告名下。嗣后,原告将银行贷款陆续清偿完毕。现原告提出以上主张。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相关书证等证据载卷为凭,业经开庭,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通过原告的陈述及举示的证据,证明解方牌货车车牌号辽N×××××、发动机号XXXXXXXX是原告购买的属实,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辽NAXXXX号解放牌货车、发动机号XXXXXXXX所有权人为原告范忠辉。

二、被告朝阳环通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协助原告范忠辉办理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朝阳环通集团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晓菲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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