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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某、廖某盗窃一审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阳刑初字第166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宾某,农民。因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于1992年9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益二年,2004年5月21日刑满监禁。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阳刑初字第166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宾某,农民。因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于1992年9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益二年,2004年5月21日刑满监禁。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3月22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刑事扣留,同年4月20日经阳朔县人民检察院同意逮捕,同日由阳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朔县看管所。

被告人廖某,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3月17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刑事扣留,同年4月20日经阳朔县人民检察院同意逮捕,同日由阳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朔县看管所。

阳朔县人民检察院以朔检刑诉(2012)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宾某、廖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实用繁难顺序,履行独任审讯,地下闭庭审理了本案。阳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斌出庭反对公诉,法学,被告人宾某、廖某到庭加入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阳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13日晚,被告人宾某、廖某窜至阳朔县兴坪镇马山村被害人周某的桂花树地上,盗走桂花树1000株,价值人民币3500元。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宾某、廖某的行为均已造成了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罚。

被告人宾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理想及罪名无异议。辩称,其被迫认罪,应从轻处分。

被告人廖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理想及罪名无异议。辩称,其被迫认罪,应从轻处分。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3日晚,被告人宾某、廖某窜至阳朔县兴坪镇马山村漓江边被害人周某的桂花树地上,将被害人周某种植在该地上一米至一米五高的桂花树1000株盗走。尔后,二被告人将所盗桂花树销赃获款人民币800元并独特挥霍。经鉴定,被盗的桂花树价值人民币3500元。

上述理想,被告人宾某、廖某在闭庭审理进程中均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抓获通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1992)法刑字第91号刑事裁决书、刑满监禁人员通知书、户籍证实,证人吴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的陈述,价钱鉴定论断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宾某、廖某以合法占有为目标,采取秘密手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冒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则,造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宾某、廖某的罪名成立,应予惩罚。被告人宾某、廖某归案后,照实供述犯罪理想,被迫认罪,均可从轻处分。被告人宾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一、被告人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裁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决执行以前后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2日起至2013年8月21日止。罚金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逾期则强迫交纳。)

二、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裁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决执行以前后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7日起至2013年6月16日止。罚金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法学,逾期则强迫交纳。)

三、责令被告人宾某、廖某退赔被害人周仲学被盗财物损失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讯员  吕海林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