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江民初字第580号 原告罗某。 委托代理人甘致强,广西广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原告罗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依法由审讯员陆伊敏负责审讯长与代理审讯员梁晨、人民陪审员程四和组成合的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书记员黄冬丽负责法庭记载。原告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甘致强、被告张某甲均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诉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养儿子张某乙。婚后头一两年,夫妻感情普通,随着夫妻独特生存时间越长,发现原、被告性格不合。被告是三十多岁且已经当父亲的人了,自己没有一点主见,事事都遵从父母的话,由父母说了算,假设从孝敬老人的角度说原告也不推戴,但作为一个父亲,一个丈夫,也应该思考原告的感触。结婚多年来,原、被告都在被告父母运营的粉店做工,但素来没有失去一分工钱,被告也没有跟父母要过打工的辛劳钱。原告是当地人,一年到头也不得回娘家多少次,偶尔清明节或许三月三回去,被告岂但不给路费,还说:“嫁进来的女人,还回去干吗?”之类的话,原告真是伤心至极,法学,早已和被告没有任何感情可言,夫妻感情确已分裂。但看在孩子的份上,忍着早些年没有提出离婚。如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判令: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孩子张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个月带孩子回家15天,由原告关照。另外,夫妻没有独特财富,也没有独特债权债务。 原告对其陈述理想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崇左市江州区档案馆出具的《央求结婚登记申明书》二份,证明原、被告合乎结婚条件; 2、崇左市江州区档案馆出具的《结婚登记审查解决表》,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适格的诉讼主体。 被告张某甲辩称,被告与原告是自由恋爱,结婚后夫妻感情不时很好,夫妻感情没有分裂。原告自从到崇左糖厂上班后就有赌博行为,经常到外面唱歌、喝酒至深夜才回家,不听原告及家人的劝说,但原告都可能原谅。原告说回娘家的效果,被告每年都去探访岳母并给岳母钱,路费都是被告支付。夫妻存续时期,没有独特财富,债权债务。被告以为夫妻感情没有分裂,同时为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和肥壮生长,不赞同离婚。 被告为其分辩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适格的诉讼主体; 2、出世医学证实复印件一份,证明婚生儿子张某乙于××××年××月××日出世。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广西马山县人,被告是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2003年上半年,原、被告经他人引见意识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养儿子张某乙。原、被告婚后在被告父母购置的位于崇左市江州区丽江园2号居住,被告不时在其父母运营的粉店务工,原告自到糖厂上班后,经常到外面玩至深夜才回家。2015年5月份,原告独自外出居住,后以夫妻之间性格不合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申请判令: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孩子张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个月带孩子回家15天,由原告关照。 另查明,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时期没有独特财富、债权和债务。 根据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问难,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原、被告夫妻感情能否确已分裂;二、如要离婚,婚生儿子张某乙应由谁抚养,原告申请每月带婚生儿子张某乙回家独特生存15天能否正当。 本院以为,一、对于原、被告夫妻感情能否确已分裂的效果。根据庭审查明,原、被告通过了长达四年的自由恋爱后才登记结婚,说明原、被告双方的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长时间独特居住生存并生养儿子张某乙,独特居住生存时期也没有什么矛盾,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好没有分裂。原告应当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扭转爱贪玩不顾家的故障,同时被告也应当多与原告沟通交换,相信原、被告齐全可以建设和睦幸福的家庭。因此,关于原告提出的离婚申请,本院不予反对。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的效果。因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分裂,对原告的诉讼申请不予反对,故本院不再评述。 综上所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则,裁决如下: 不准原告罗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罗某累赘。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本诉上诉费300元(收款单位:崇左市财政局,账号:20×××1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崇左分行营业室)。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央求的,按被动撤回上诉解决。 审 判 长 陆伊敏 代理审讯员 梁 晨 人民陪审员 程四和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冬丽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无关部门停止调停或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停止调停;如感情确已分裂,法制,调停无效,应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