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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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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2158号 原告肖某. 委托代理人田林,四川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2158号

原告肖某.

委托代理人田林,四川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审判员  刘东来

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邓 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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