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秀民初字第513号 原告夏翠珍,农民。 委托代理人廖德娇,桂林市名流法律事务所法律任务者。 委托代理人苏联生,桂林市名流法律事务所法律任务者。 被告都邦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核心支公司,法学,住所地桂林市翊武路40-1号13号楼。 担任人梁广萍,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远镰,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夏翠萍与被告都邦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核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6月7日以需另行处置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以为,原告及被告的央求是其切实意思示意,法学,合乎法律规则,不侵害国度、团体及其余第三人的非法权力,应予准许。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夏翠珍撤回起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6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累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