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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群与陆敏生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武民一初字第252号 原告何群。 委托代理人王碧花,南宁市阳光法律事务所法律任务者。 被告陆敏生,现着落不明。 原告何群与被告陆敏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武民一初字第252号

原告何群。

委托代理人王碧花,南宁市阳光法律事务所法律任务者。

被告陆敏生,现着落不明。

原告何群与被告陆敏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8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何群的委托代理人王碧花到庭加入诉讼。被告陆敏生经本院布告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列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群诉称,原告是南宁市何氏门业运营部的运营者。2013年1月15日原告委托被告送货和代收货款,被告根据原告的委托收到了货款6690元,但未能及时交给原告,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3年1月17日出具一份《欠条》,并承诺2013年1月25日返还,至今未返还。被告的行为已经重大损害到原告的非法权力,根据相干法律规则,原告特向法院起诉,申请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6690元并支付利息948.5元(从2013年1月26日起至2015年4月26日止,按银行同期存款年利率6.3%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何群向本院提供营业执照、欠条一份,拟证实被告拖欠货款的理想。

被告陆敏生未问难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法律理想,原告系南宁市何氏门业运营部的业主,被告陆敏生系该运营部的送货员,担任送货并代收货款。2013年1月15日,被告陆敏生将平安门送到客户后辈收货款6690元,法学,但未能及时将货款转交给原告,后出具一份欠条交由原告收执,欠条载明:“因为我个体缘由挪用何氏门业运营部公款人民币陆仟陆佰玖拾元整,限于2013年1月25日还清,如逾期不还后果自傲。欠款人:陆敏生,2013年1月17日,××。”逾期后,被告未出借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2015年1月15日,原告遂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申请。

本院以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无关规则,当事人有问难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停止质证的权益,本案被告陆敏生经本院非法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坚持问难和质证的权益。原告何群提交的欠条系书证原件,起源主观、切实、非法,本院予以确认,法学,可能证实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理想,故本院对原告陈述的案件理想予以认定。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应给付原告所欠货款6690元。因此,原告的诉讼申请有理想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反对。对于利息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则:“官方借贷的利率可能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域的实践情况详细把握,但最高不得超越银行同类存款利率的四倍(蕴含利率本数)。超越此限制的,超越的部分利息不予维护。”双方在欠条中已商定还款期限未商定利息,属于活期无息商定,故逾期利息应从2013年1月26日起至本案生效裁决规则的实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付。综上所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一、被告陆敏生给付原告何群货款6690元;

二、被告陆敏生偿付原告何群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6690元为基数,从2013年1月26日起至本案生效裁决规则的实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付)。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陆敏生累赘。

上述款项,工作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实行终了,假设未按本裁决书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权益人可于本案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实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许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央求执行。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潘红玉

人民陪审员  谢记生

人民陪审员  谭庆仁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韦 强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长期无力归还的,经债权人赞同或许人民法院判决,可能由债务人分期归还。有才干归还拒不归还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强迫归还。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6条公民之间的活期无息借贷,偿还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许不活期无息存款经催告不还,偿还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存款的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许未经法庭容许中途退庭的,可能列席裁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