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凭民初字第304号 原告韦绍美。 委托代理人杨晓峰,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顺便授权。 被告万玉贵。 被告陆彩波。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杨选珠,广西桂悦律师事务所律师。顺便授权。 被告万玉林。 被告黄庆凤。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刘伯玲,广西桂悦律师事务所律师。顺便授权。 被告卜大文。 被告万秀连。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沈虹,广西桂悦律师事务所律师。顺便授权。 原告韦绍美与被告万玉贵等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讯员米阳东负责审讯长,审讯员韦珍和人民陪审员李彧信加入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地下闭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邱睿负责记载。原告韦绍美之委托代理人杨晓峰,被告万玉贵、陆彩波之委托代理人杨选珠,被告万玉林、黄庆凤之委托代理人刘伯玲,被告卜大文、万秀连之委托代理人沈虹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绍美诉称,原、被告均为广西祥城国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城公司)的股东;六被告中的万玉贵与陆彩波、万玉林与黄庆凤、卜大文与万秀连之间各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8日,六被告与原告签署了股权转让协定,原告将自己领有的祥城公司12%的股权转让给六被告,六被告各受让2%,2%的股权转让价为100万元,股权转让款总价600万元,于2015年5月8日前支付股权转让总价款的40%、2016年5月8日前支付股权转让总价款的30%、2017年5月8日前支付完残余股权转让总价款的30%。但时至昔日,未见被告支付已到期的2015年5月8日股权转让款240万元(股权转让总价款40%),原告无法之下诉至法院,申请判令被告万玉贵、陆彩波负连带责任支付股权转让款80万元、被告万玉林、黄庆凤负连带责任支付股权转让款80万元、被告卜大文、万秀连负连带责任支付股权转让款80万元,六被告负连带责任支付逾期付款守约金,每日守约金1万元,从2015年5月9日计至六被告付清240万元股权转让款之日止。 原告韦绍美为其陈述理想在本案庭审上举证了2014年5月8日股权转让协定书,证实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非法有效的股权转让关系,同时亦证实了双方协定商定的股权转让总额、实行期限和守约金的商定等等外容。 被告万玉贵、陆彩波、万玉林、黄庆凤、卜大文、万秀连独特辩称:1.原、被告本属于同一个家庭关系范畴内,双方临时以来独特运营的家族企业在双方发作矛盾后,原告作为股东临时不加入股东会议,招致一些运营性效果不能处置,以至六被告不得不与原告签署股权转让协定,由六被告低价收购了原告的股权。然而,股权转让的前提条件,是原告必需配合被告展开如向银行确认签字停止关联性融资存款等任务,但原告一直不予配合,招致无奈及时存款,最终也招致股权转让协定中所说的股权转让款不能兑现,所以应该是原告先实行配合被告存款的商定,而后才是被告实行给付股权转让款的商定。2.原告不实行配合公司央求关联性融资存款的行为,招致公司无奈及时获得存款并使被告方感到恐慌,所以才不得不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不给付股权转让款。3.根据股权转让协定的第二条第2项、第四条第1项、第4项、第5项,都是要求原告后行实行配合央求存款的工作,而且如今原告的股权也还没有变卦,还享有股权还是公司的股东,从这方面看原告也应该实行相应的签字确认存款的股东工作。4.原告要求的守约金过高,即使按非法的年利率4.85来计算每日守约金也不到1万元,而且原告滥用股东权益还形成公司及其余股东损失,公司及其余股东保管对其追偿权。综上原告的诉请没有理想和法律依据,应予采纳。六被告并当庭确认万玉贵与陆彩波、万玉林与黄庆凤、卜大文宇万秀莲之间各系夫妻关系。 被告万玉贵、陆彩波、万玉林、黄庆凤、卜大文、万秀连在本案庭审上一致举证有: 1.(1)2006年10月24日合伙协定书、(2)2010年9月25日广西祥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定书、(3)2010年10月2日广西祥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授权书、(4)2011年1月12日广西祥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定材料、(5)2011年7月20日会议纪要、(6)2011年8月23日会议纪要、(7)2011年10月11日祥城国内大酒店董事会决定、(8)2014年5月8日股权转让协定书、(9)2011年1月20日企业称号变卦核准通知书、(10)广西凭祥市祥城百货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1)广西凭祥市祥城百货有限公司章程、广西凭祥市祥城百货有限公司章程批改案、广西凭祥市祥城百货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定、(12)2015年1月4日广西祥城国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通知及国际标准快递回执2张、(13)2015年1月8日函、(14)2015年1月15日广西祥城国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通知、(15)2015年1月13日对于要求确实实行《股权转让协定书》商定工作的函及国际标准快递回执2张、(16)2015年1月17日广西祥城国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通知及国际标准快递回执2张、(17)广西金融投资个人有限公司崇左办事处2015年7月2日对于限期协调股东内部矛盾以消弭融资妨碍的通知,本组证据合计17个子证据,独特证实了原、被告双方独特运营着家族企业,原告作为家族企业的股东要配合公司停止运营性治理任务。17个子证据中,其中:(1)证据证实独特参加名目开发全程各项治理任务,韦绍美、万秀花有工作配合公司运营的无利要求;(2)证据证实股东不配合操持银行存款手续的应承担抵偿责任;(3)证据证实董事长决策融资存款后,整体股东应当配合,不配合的股东则承担公司及其余股东的损失;(4)证据证实整体股东均为祥城公司全体,独特运营;(5)证据证实整体股东为一全体;(6)证据证实整体股东为祥城全体,各股东主持的公司均为祥城公司资产;(7)证据证实整体股东为祥城全体,万灵公司为祥城资产;(8)证据证实转让股权的前提是韦绍美、万秀花配合公司签订存款文件,胜利存款以所得存款按商定比例支付股权转让款,如韦绍美、万秀花二人不配合应抵偿股东及公司的所有损失,以及承担抵偿损失的模式与范畴;(9)证据证实“广西祥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变卦“广西祥城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原权益工作由变卦后的公司继承;(10)证据证实广西凭祥市祥城百货有限公司依法设立;(11)证据证实广西凭祥市祥城百货有限公司系由8名股东组成的家族企业,该公司股东会的各项决定以整体股东赞同为前提,韦绍美、万秀花有配合公司及关联公司操持央求银行存款工作;(12)证据证实通知韦绍美、万秀花配合公司操持央求银行存款;(13)证据证实韦绍美、万秀花知道公司及其余股东要求他们配合公司操持央求银行存款事宜;(14)证据证实韦绍美、万秀花知道公司及其余股东要求他们配合公司操持央求银行存款事宜,以及还知道工商银行凭祥分行答应公司存款但要他们以股东身份配合公司操持央求方能存款;(15)证据证实已告知韦绍美、万秀花实行配合公司操持央求银行存款工作;(16)证据证实韦绍美、万秀花知道公司及其余股东要求他们配合公司操持央求银行存款事宜;(17)证据证实工商银行凭祥分行的950万元存款于2015年2月12日到期,银行方面答应继续存款,但因韦绍美、万秀花不配合做续贷签字而未能存款,也就是企业没能获得存款是由于股东不配合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