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甬仑行审字第125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赫。 委托代理人毛乾波。 被央求执行人何宏青。 央求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央求强迫执行(2015)甬仑行零五决字第48号行政决议确定的对被央求执行人何宏青责令退还合法占用的60.1平方米土地,撤除在合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屋宇的行政处分。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停止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央求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城市治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甬仑行零五决字第48号行政处分决议。该行政决议认定:被央求执行人何宏青未经政府部门审批,于2012年10月私自在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冯家斗村原厂区周边占地树立了一处厂房。该新建厂房包含扩建的轻钢结构堆放车间、两个钢结构灰缺罐、一幢两间的单层砖结构门卫房、一幢单层砖混结构配电房、一座砖混结构冷却通道等,其他土地已经水泥软化。该地块总占低空积为4221.9平方米,占低空积2642.1平方米,法学,建筑面积2642.1平方米,棚占面积135.1平方米。该宗土地在北仑区小港街道土地利用总体布局(2006—2020年)确定的土地布局用途为林地14.7平方米,城乡树立用地4207.2平方米。2012年土地利用现状变卦考查确定的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14.7平方米(均为林地),树立用地4207.2平方米(均为采矿用地)。央求执行人以为,被央求执行人的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体不得强占、交易或许以其余方式合法转让土地。土天时用权可能依法转让”,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体停止树立,需求利用土地的,必需依法央求利用国有土地”,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树立占用土地,法学,触及农用地转为树立用地的,应当操持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则,属于合法占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则,决议如下:一、责令被央求执行人何宏青退还合法占用的60.1平方米土地;二、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撤除在合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屋宇。行政决议作出后,央求执行人于2015年5月27日送达被央求执行人。2015年8月10日,央求执行人向被央求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央求执行人何宏青在法活期限内未央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实行其余工作。 本院以为,央求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城市治理行政执法局的该行政处分决议认定理想分明,实用法律正确,执法顺序非法。央求执行人在向本院央求执行前,已依法停止了催告,被央求执行人仍未被动实行工作。央求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迫执行的央求,合乎法律规则的强迫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迫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效果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予强迫执行央求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城市治理行政执法局责令被央求执行人何宏青退还合法占用的60.1平方米土地;撤除在合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屋宇的处分内容。该处分由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小港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 判 长 王献军 审 判 员 余绍平 审 判 员 彭志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