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荔法执字第597号 央求执行人:韦裕球, 被执行人:王三福, 本院在执行韦裕球央求执行王三福、周怀德对于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一案,法制,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则,法学,裁定如下: 终结(2014)荔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调停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蒋宇循 审讯员 冯瑞明 审讯员 金惠鸣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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