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孟德勇与周顺华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荔法执字第334号 央求执行人:孟德勇, 被执行人:周顺华, 本院在执行孟德勇央求执行周顺华、周连华对于仲裁判决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荔法执字第334号

央求执行人:孟德勇,

执行人:周顺华,

本院在执行孟德勇央求执行周顺华、周连华对于仲裁判决纠纷一案,法制,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鄂劳人仲字(2013)第292号仲裁判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蒋宇循

审讯员  冯瑞明

审讯员  金惠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学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