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0343号 申请执行人李义勇。 被执行人邓华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义勇与被执行人邓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浏民初字第003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华生银行存款人民币41250.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守荣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