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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启胜与杨加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峄民初字第47号 原告秦启胜,男,1964年3月18日出世,汉族。 被告杨加城,男,51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启胜与被告杨加城肥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启胜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峄民初字第47号

原告秦启胜,男,1964年3月18日出世,汉族。

被告杨加城,男,51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启胜与被告杨加城肥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启胜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的央求合乎法律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则,法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启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元,法制,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秦启输赢担。

审讯员  王亚鲁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