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峄民初字第47号 原告秦启胜,男,1964年3月18日出世,汉族。 被告杨加城,男,51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启胜与被告杨加城肥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启胜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的央求合乎法律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则,法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启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元,法制,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秦启输赢担。 审讯员 王亚鲁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