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福执字第575号 被执行人:烟台中简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郁小毛,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作法律效能的(2013)福民清初字第225号民事调停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被动实行应承担的法律工作,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执行任务若干效果的规则(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烟台中简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贷款3883元或查封、扣押、拘留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