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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金勇 财产损害赔偿 纠纷案执 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福执字第613号 央求执行人:孙金勇,男,汉族。 被执行人:烟台润港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德冈,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担任人:黄海,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福执字第613号

央求执行人:孙金勇,男,汉族。

被执行人:烟台润港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德冈,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担任人:黄海,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作法律效能的(2013)福民门初字第183号民事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法学,责令被执行人被动实行应承担的法律工作,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执行任务若干效果的规则(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烟台润港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67064.5元或查封、扣押、拘留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员  王宏林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法学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