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凌河执字第00473号 央求执行锦州市锅炉(个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制,住所地锦州市锦义街20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2567802-X。 法定代表人吴俭,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正大上河树立个人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束缚东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尹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锦州市锅炉(个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正大上河树立个人有限公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中,央求执行人锦州市锅炉(个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撤销执行央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则,法学,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凌河民二初字第00166号民事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刘 竹 审讯员 赵新忠 审讯员 边德柏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