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0135号 原告陕西鼎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小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志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汪素文,具体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鼎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汪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鼎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鼎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后,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吴海鹏 人民陪审员 王菊芬 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邵立伟 打印:相丽华校对:马天华2015年月日送达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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