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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芳经济补 偿金 纠纷案 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福执字第430号 央求执行人:尹芳,女,汉族。 被执行人:烟台机坦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明翰,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作法律效能的(2013)福民一初字第385号民事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福执字第430号

央求执行人:尹芳,女,汉族。

执行人:烟台机坦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明翰,法学,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作法律效能的(2013)福民一初字第385号民事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被动实行应承担的法律工作,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法学,《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执行任务若干效果的规则(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烟台机坦服装有限公司银行贷款11367元或查封、扣押、拘留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员  王宏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