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延执字第00933号 申请执行人朱秀利,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 被执行人杨志明,男,1959年6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杨林,女,1984年7月18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朱秀利与被执行人杨志明、杨林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030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志明、杨林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秀利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志明、杨林赔偿人民币180648.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91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对被执行人杨志明进行了司法拘留,但其未履行义务,后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依法冻结其银行存款,因履行期限较长,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延民初字第030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杨志明、杨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相关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晓军审判员唐晓春审判员彭建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武 鹤 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