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朱秀利与杨志明等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9
摘要: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延执字第00933号 申请执行人朱秀利,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 被执行人杨志明,男,1959年6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杨林,女,1984年7月18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朱秀利与被执行人杨志明、杨林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延执字第00933号

申请执行人朱秀利,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

被执行人杨志明,男,1959年6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杨林,女,1984年7月18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朱秀利与被执行人杨志明、杨林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030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志明、杨林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秀利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志明、杨林赔偿人民币180648.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91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对被执行人杨志明进行了司法拘留,但其未履行义务,后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依法冻结其银行存款,因履行期限较长,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延民初字第030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杨志明、杨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相关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晓军审判员唐晓春审判员彭建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武      鹤      鸣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