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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胡某等9人与辽阳市文圣区沙浒镇李某采石厂休息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298号 原告:张某某。 原告:胡某。 原告:靳某某。 原告:李某某。 原告:崔某某。 原告:王某某。 原告:王某某。 原告:刘某某。 原告:韩某某。 以上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298号

原告:张某某

原告:胡某

原告:靳某某

原告:李某某。

原告:崔某某。

原告:王某某。

原告:王某某。

原告:刘某某。

原告:韩某某。

以上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辽阳市文圣区沙浒镇李某采石厂。

投资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第三人:陈某某。

原告张某某、胡某等9人诉被告辽阳市文圣区沙浒镇李某采石厂、第三人陈某某休息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实用繁难顺序,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诉讼代表人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王某某、第三人陈某某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等9人诉称:2014年2月被告陈某某,从被告文圣区沙浒镇李某采石厂承包了装置除尘设施工程,法学,被告因为没资质,没有技术力气,特雇佣了原告张某某等9名技术工人装置,双方未签署休息合同,行动商定除电焊工兼领队张某某日工资240元外,其余工种日工资均为180元,半夜供一顿饭。2月24日,装置工人进入施工现场末尾装置,到2015年3月13日装置终了。甲方验收合格交付利用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工资未果,第三人以被告李某采石厂未给工程款为由,拖欠至今。无法,原告特诉至文圣区休息争议仲裁院央求仲裁,2015年6月18日文圣区休息争议仲裁院下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文劳裁不字(2015)07号。根据劳社部发(2015)12号《对于确立休息关系无关事项的通知》四及树立部令第46号《建筑装璜装修治理规则》第11条规则诉至法院,申请依法判令第三人陈某某立即给付拖欠原告张某某等9人的除尘设施装置人工费22620元;被告文圣区沙浒镇李某采石厂承担连带给付工资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赞扬文书续页两页,证实9名原告拖欠工资钱的明细;2、文圣区休息争议仲裁院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及申诉书,证实陈某某不属于用人单位,不在受理范畴;3、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两份,证实李某采石厂主体资历。

被告辽阳市文圣区沙浒镇李某采石厂辩称:咱们单位与沧州市华为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签署合同,购置两套除尘设施,含两套喷水设备,两套15*15米的彩钢棚,预付订金2万元,法制,发货之前付款20万元,沧州市华为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担任装置全套设施,咱们没雇佣原告为咱们装置设施,也没跟陈某某签合同。这套设施目前国度还没验收合格。原告和第三人与我没有任何关系,咱们不赞同给原告钱。被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环境维护产品评定证书,税务登记证,评氡鹞理体系认证证书,证实企业主体资历,被告与沧州市华为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签的合同,装置设施均由沧州华为公司担任,咱们也没雇原告;2、收条,证实我付河北沧州华为有限公司22万元,其中2万元是定金,20万元是银行转账;3、李某采石厂营业执照,证实主体资历。

第三人陈某某述称:河北沧州华为有限公司雇我去给李某采石厂装置设施,我没有钱,我要要来钱就给他们。

经审理查明,被告辽阳市文圣区沙浒镇李某采石厂于2015年2月5日与沧州市华为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签署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购置袋式除尘器,合同商定,沧州市华为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担任设施装置。预付款2万元,发货之前需方付款20万元,余款装置终了一次付清。原告自述受第三人陈某某雇佣为被告辽阳市文圣区沙浒镇李某采石厂装置除尘设施,第三人陈某某陈述其受沧州市华为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雇佣去装置设施。原告张某某等9人因索要装置费于2015年6月央求仲裁,辽阳市文圣区休息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文劳裁不字(2015)0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内容为:被央求人陈艳属合法用工,不具有用工主体资历,故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诉至法院。另查,被告辽阳市文圣区沙浒镇李某采石厂未雇佣原告,也未雇佣第三人陈某某,陈某某为人造人。庭审中,原告撤销要求被告辽阳市文圣区沙浒镇李某采石厂承担连带给付工资责任的诉讼申请。

本院确认的上述理想,有原、被告、第三人当庭陈述、收条、休息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企业营业执照、合等同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以为,休息者个体因欠工资与用人单位发作争议属于休息仲裁受案范畴,然而本案中原告自述受第三人雇佣,因第三人陈某某是人造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历,原告向第三人陈某某索要装置费不属于休息争议解决内容,原告应另行主张权益。经调停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则》第二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采纳原告张某某、胡某等9人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原告张某某、胡某等9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0份,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王金秋

本裁定依据的法律规则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主观缘由不能自行搜集的证据,或许人民法院以为审理案件需求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考查搜集。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顺序,片面地、主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实用下列范畴:

(三)采纳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申请所依据的理想或许反驳对方诉讼申请所依据的理想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实。

没有证据或许证据无余以证实当事人的理想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