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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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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978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0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李某某,男,1976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978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0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李某某,男,1976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 瑶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春磊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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