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丹执字第00073号 央求执行人王赛某,男。 法定代理人何亚玲,法制,女,系王赛某之母。 被执行人彭涛,男。 央求执行人王赛某与被执行人彭涛因刑事附带民事抵偿一案,丹凤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丹刑初字第000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决书第四条:由被告彭涛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抵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王赛某医疗费6422.50元,护理费32480元,法学,营养费860元,交通费2100元,住院伙食贴补费1020元,残疾抵偿金41468元,鉴定费1600元,以上合计85950.50元,被告人彭涛已抵偿279.03元,残余85671.47元限被告人彭涛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抵偿。裁决生效后被告彭涛未自觉实行工作,2014年执行救助5000元,残余80671.47元被执行未被动实行,王赛某向本院本次央求执行5000元。 本案在执行进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彭涛因犯罪正在服刑,家中无可供执行财富,无能力实行裁决确定的工作。央求执行人王赛某属未成人,现身材已残疾,无休息才干,没有经济收入,无生存起源,家庭生存十分艰巨,故央求执行人王赛某央求特困救助金5000元,并已实践领取。央求执行人本次央求执行标的到位,本案本次执行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本院(2013)丹民初字第000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决书第四条本次执行顺序终结。 执行费50元予免得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 琳 审 判 员 刘书义 代理审讯员 李培尧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彭学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