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繁民一初字第00887号 被告:周诗东,男,汉族,居民,住芜湖市繁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梅梅与被告周诗东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梅梅经传票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解决。 案件受理费1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程梅梅承担。 审讯员 王有才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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