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芜民一初字第01398号 原告:李胜钢,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芜湖县。 委托代理人:汪贤文,安徽汪贤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剑飞,安徽汪贤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义云,男,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告:李红霞,女,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芜湖县。 原告李胜钢诉被告汪义云、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胜钢及其委托代理人汪贤文、章剑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汪义云、李红霞经本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