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0496号 央求执行人鲁芳祥。 被执行人欧发忠。 被执行人胡继昌。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鲁芳祥与被执行人欧发忠、胡继昌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法学,查明被执行人欧发忠、胡继昌暂无财富可供执行。央求执行人鲁芳祥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则,法学,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4144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次执行顺序终结后,如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可能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李守荣 审讯员 沈伟武 审讯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