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武执裁字第159号 申请执行人何立锋。 被执行人佟胜,现在服刑。 申请执行人何立锋与被执行人佟胜伤害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武刑初字第4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第159号。 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在服刑,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何立锋申请延期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武执字第159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学江 审 判 员 任树森 助理审判员 潘东东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付国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