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373号 央求执行人马贤春。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马贤春与被执行人浏阳市银星烟花制作有限公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中,法制,查明被执行人浏阳市银星烟花制作有限公司暂无财富可供执行。央求执行人马贤春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则,法学,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浏民初字第01506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次执行顺序终结后,如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可能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李守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