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0662号 申请执行人浏阳市联兴花炮厂。 被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区供销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浏阳市联兴花炮厂与被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区供销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区供销贸易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浏阳市联兴花炮厂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01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守荣 审判员 沈伟武 审判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