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963号 央求执行人陈联明。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陈联明与被执行人梁满意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中,央求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定,经本院合议庭合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浏民初字第02634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次执行顺序终结后,如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未按协定实行工作,可能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李守荣 ,法制,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