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恢字第01070号 央求执行人肖沐洪。 法定代表人肖伟圣。 被执行人肖伟圣。 肖沐洪与江西省万载县宏圣纸业制品厂、肖伟圣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作法律效能浏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浏宜中行终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于2013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省万载县宏圣纸业制品厂、肖伟圣发出执行通知书,法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省万载县宏圣纸业制品厂、肖伟圣实行给付侵权款32776元,但被执行人江西省万载县宏圣纸业制品厂、肖伟圣未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现查明被执行人江西省万载县宏圣纸业制品厂、肖伟圣有银行贷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效果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执行任务若干效果的规则(试行)》第32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万载县宏圣纸业制品厂、肖伟圣贷款3277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执行员 罗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