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宜春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5
摘要: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坊民初字第95号 原告: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尚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涂传辉,江西明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春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坊民初字第95号

原告: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尚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涂传辉,江西明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春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

法定代表人:谢冬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春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5元,减半收取1252.5元,由原告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黄丹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