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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国生诉湖南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810-1号 央求执行人肖国生。 被执行人湖南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肖国生与被执行人湖南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810-1号

央求执行人肖国生。

执行湖南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肖国生与被执行人湖南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富可供执行,央求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财富线索。据此,法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浏阳市人民法院(2015)浏民初字第1208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次执行顺序终结后,如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可能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此页无正文)

审讯长  李守荣

法学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