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湖南浏阳乡村商业银行诉江育才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908号 央求执行人湖南浏阳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育才。 被执行人叶会秋。 被执行人肖远长。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湖南浏阳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育才、叶会秋、肖
    

湖南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908号

央求执行湖南浏阳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人江育才

被执行人叶会秋。

被执行人肖远长。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湖南浏阳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育才、叶会秋、肖远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育才、叶会秋、肖远长暂无财富可供执行。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则,法学,裁定如下:

终结浏阳市人民法院(2014)浏民初字第5549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次执行顺序终结后,如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可能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李守荣

审讯员  沈伟武

审讯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法学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