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浏执字第00195号 央求执行人王炳松。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王炳松与被执行人浏阳市高坪磊鑫采石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浏阳市高坪磊鑫采石场暂无财富可供执行。据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浏阳市人民法院(2013)浏民初字第00731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次执行顺序终结后,如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法制,可能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此页无正文) 审讯长 李守荣 ,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