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411号 被执行人唐忠芳。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泌阳县恒巍信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忠芳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作法律效能的(2013)浏民初字第03649号民事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查控被执行人财富,扣划被执行人唐忠芳贷款14200元,法学,因为被执行人临时在外,暂无其余可供执行的财富,且央求执行人赞同终结本次执行顺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则,法学,裁定如下: 终结(2013)浏民初字第03649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此页无正文) 审讯长 李守荣 审讯员 沈伟武 审讯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