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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鑫与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794号 央求执行人李海鑫。 被执行人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 被执行人柳亮明。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李海鑫与被执行人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柳亮明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浏阳市大瑶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794号

央求执行人李海鑫。

执行浏阳市大瑶镇龙洞煤矿

被执行人柳亮明。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李海鑫与被执行人浏阳市大瑶镇龙洞煤矿、柳亮明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柳亮明暂无财富可供执行。央求执行人李海鑫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法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浏民初字第02622号民事调停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次执行顺序终结后,如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法学,可能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李守荣

审讯员  沈伟武

审讯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