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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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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开平区洼里煤矿与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唐行终字第1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开平区洼里煤矿,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洼里乡。 法定代表人:周富,矿长。 委托代理人:陈书云,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人力资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唐行终字第1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开平区洼里煤矿,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洼里乡。

法定代表人:周富,矿长。

委托代理人:陈书云,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唐山市建设南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毕开艾,局长。

委托代理人:公惟波,该局政策与法规群众工作处科员。委托代理人:马洁,该局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贾俊敏。

委托代理人:邱月,河北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山市开平区洼里煤矿因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书云、被上诉人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公惟波、马洁,被上诉人贾俊敏的委托代理人邱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牛善秀生前为原告处职工,第三人贾俊敏为牛善秀之妻。2010年10月19日23时许,原告处职工牛善秀骑自行车上班途中,与一辆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唐山市开平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牛善秀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第三人贾俊敏于2011年9月27日向被告提出关于认定其丈夫牛善秀为工伤(亡)的申请,被告受理后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唐人社伤险认决字(2011)130205-025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牛善秀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属于工伤(亡)。原告不服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唐山市人民政府以唐政复决字(2014)7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所作工伤认定决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作出的唐人社伤险认决字(2011)130205-0254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维持被告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11月22日作出唐人社伤险认决字(2011)130205-0254号认定工伤决定。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判后,唐山市开平区洼里煤矿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和被上诉人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被上诉人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上诉人贾俊敏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上诉人出具的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举证通知书及送达证、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证、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证据记录在卷予以证实。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