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恢字第01075号 法定代表人庞国安。 李建与湖南省株洲公路桥梁树立有限公司休息争议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作法律效能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3)浏民初字第03334号民事裁决书,法制,向被执行人湖南省株洲公路桥梁树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省株洲公路桥梁树立有限公司实行给付休息争议款239787元,但被执行人湖南省株洲公路桥梁树立有限公司未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省株洲公路桥梁树立有限公司有银行贷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效果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执行任务若干效果的规则(试行)》第32条的规则,法学,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株洲公路桥梁树立有限公司银行贷款23978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执行员 陈正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