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浏执字第740号 投资人谭应虎。 被执行人浏阳市中洲鞭炮烟花厂。 投资人刘旭。 法定代表人陈仕伟。 被执行人浏阳市大瑶中意花炮厂。 法定代表人黄先财。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冯升旗与被执行人浏阳市喜龙鞭炮烟花厂、浏阳市中洲鞭炮烟花厂、浏阳市佳辉进口烟花制作有限公司、浏阳市大瑶中意花炮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富可供执行,央求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法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728号民事调停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次执行顺序终结后,如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可能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李守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