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市商初字第2127号 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 代表人焦自竺,行长。 被告梁靓,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 被告杨静,女,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 被告李小群,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 被告张晓红,女,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梁靓、杨静、李小群、张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庆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孙仲妍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