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154号 担任人黄中亨。 投资人赖正武。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浏阳市大瑶南山引线厂与被执行人浏阳市华原进口花炮厂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余可供执行的财富。经本院合议庭合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3988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次执行顺序终结后,如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余可供执行的财富,可能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李守荣 审讯员 沈伟武 审讯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法学,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