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2028号 申请执行人曾德武。 被执行人浏阳市先林花炮厂. 法定代表人黄先林,该厂厂长。 曾德武与浏阳市先林花炮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浏劳人仲裁字(2014)第397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本院组织双方协商,申请人曾德武同意被执行人黄先林于2015年10月30日支付全部工资款7683元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浏劳人仲裁字(2014)第39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守荣 审判员 沈伟武 审判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