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泰兴刑初字第598号 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某,无业。曾因盗窃,于2003年3月26日被泰州市休息教养治理委员会休息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区分于2007年4月29日和2010年1月20日被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分金人民币5000元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10000元,2012年6月10日刑满监禁。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扣留,同年7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化市看管所。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5)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实用繁难顺序,履行独任审讯,地下闭庭审理了本案。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木之出庭反对公诉。被告人耿某到庭加入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耿某在兴化市昭阳镇乐天玛特超市附近、“e变百货”饰品店门口,乘隙窃得电动车3辆,算计价值人民币2845元。分述如下: 1.2015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耿某在兴化市昭阳镇马桥路“e变百货”饰品店门口,法学,乘隙窃得陆某乙澳柯玛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560元。 2.2015年6月7日上午,被告人耿某在兴化市乐天玛特超市南侧广场英莱达售楼处门口,乘隙窃得赵某台铃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210元。 3.2015年6月11日上午,被告人耿某在兴化市乐天玛特超市东边超市卸货处,乘隙窃得孙某杰宝大王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075元。 案发后,被告人耿某照实供述自己的罪状,澳柯玛牌电动车、杰宝大王牌电动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理想,被告人耿某在闭庭审理进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陆某乙、赵某、孙某的陈述;证人朱某、陆某甲、王某等人的证言;书证、物证: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情况说明、扣押与发还清单、涉案电动车物证照片;兴化市价钱认证核心价钱鉴证论断书;兴化市公安局制造的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证实本案其它理想的证据有: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0)泰兴刑初字第24号刑事裁决书、江苏省丁山监狱监禁证实。 本院以为,被告人耿某以合法占有为目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造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的理想分明,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反对。被告人耿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其在刑罚执行终了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分。案发后,被告人耿某照实供述自己的罪状,依法可能从轻处分。被告人当庭被迫认罪,部分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法学,亦可酌情从轻处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一、被告人耿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二千八百元。 (刑期自裁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决执行以前后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15年12月11日止。罚金限本裁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二、未参与的赃物或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一千二百一十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赵某。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林中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 杜 杨 附:相干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许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数额渺小或许有其余重大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数额顺便渺小或许有其余顺便重大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财富。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终了或许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分,然而差错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则的自首情节,然而照实供述自己罪状的,可能从轻处分;因其照实供述自己罪状,避免顺便重大后果发作的,可能减轻处分。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所有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许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非法财富,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概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