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法民初字第03821号 原告重庆鑫龙物业治理个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左营街4号10-9。 法定代表人康云,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进,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顺便授权。 被告黄文琼,法学,女,1970年2月27日出世,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重庆鑫龙物业治理个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文琼物业效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决议实用小额诉讼顺序。在审理进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央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向本院央求撤回起诉,是其切实意思示意,且不侵害国度、团体和他人利益,法制,不违犯法律规则,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鑫龙物业治理个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累赘。 代理审讯员 苏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