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泾民二初字第00208号 原告: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凌云,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国华,安徽胡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泾县鑫龙陶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杏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杏龙。 被告:泾县通欣建陶厂。 负责人:陈建春,该厂厂长。 原告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泾县担保中心)诉被告安徽泾县鑫龙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泾县鑫龙公司)、陈杏龙、泾县通欣建陶厂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唐晓明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人民陪审员马枝学、佘超俊参加评议,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泾县担保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胡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泾县鑫龙公司、陈杏龙、泾县通欣建陶厂经本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