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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法友与宋增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初字第2524号 原告宋法友 被告宋增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法友诉被告宋增民扫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法友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宋法友的央求合乎法律规则,依据《中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初字第2524号

原告宋法友

被告宋增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法友诉被告宋增民扫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法学,原告宋法友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宋法友的央求合乎法律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则,法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法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讯员 :张宏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责任编辑:海舟